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