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呂 昱潔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家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