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告 陳玉真 被告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梅櫻 訴訟代理人 廖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0年6月19日第19屆管理委員會第二次臨時會決議無效,經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