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黃美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給付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行為〈含特定標的〉)。查本件原告民國110年4月6日之民事起訴狀,於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佰參佰萬元..」,惟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將我的房子移轉歸還給我」;又原告110年7月29日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貳佰伍拾萬元」;另原告110年9月29日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玖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以上各書狀之關聯性不明,原告應釐清本件請求法院判決之全部具體事項為何並整合於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