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6號聲請人 王瑋萱 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