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5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惟因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9月2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於99年10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