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85號上訴人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上訴人 蔡宗宏
吳孟儒 吳忠 和 蔡協吉 ( 蔡竹生 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
劉桂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莊國安、陳慧珊、莊寶堂(下稱莊國安等3人)起訴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其等所有,他造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之規定請求他造上訴人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訴外人 蔡樹鴻 與莊國安等3人就系爭土地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及蔡樹鴻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予莊國安等3人之物權行為,是否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包括本件他造上訴人在內之蔡樹鴻債權人得否代位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等各項,現由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7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審理中,是蔡樹鴻與莊國安等3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效?及莊國安等3人是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係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7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復為兩造訴訟代理人所不爭執,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