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6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陸怡萍
一、債務人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
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本件經核,系爭支票號碼AB0000000號到期日為民國97年3月3日,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