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 林茂 訴訟代理人 林丞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94股票號碼欄關於「79ND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79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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