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龍畢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張龍畢對聲請人負有債務,迄
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829,017元未清償,有相對人張龍
畢催收查詢資料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張龍畢之相關資料
後,查得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張國輝 留有雲林縣○○鄉○○○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2)(下稱系爭土地)
及其他未知遺產。惟相對人張龍畢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
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張國輝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與
被繼承人張國輝之全體繼承人合意,由其他繼承人為系爭土
地之繼承登記,相對人張龍畢則全然放棄系爭土地之繼承登
記,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相對人張龍畢就系爭土地之應
繼分無償移轉予其他繼承人。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請求相對人張**等2人應將系爭土地於民國98年11月23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之所有權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
張龍畢、相對人 張龍益 、相對人張**、相對人張**等人公同
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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