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麗金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韓麗金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177,500元,及其中172,120元自民國105年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有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997號債權憑證為證。惟相對人
韓麗金竟於104年11月12日將雲林縣○○鄉○○段0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0建號建物(下合稱為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先後以買賣及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陳
**,而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部分已經本院以105年度虎簡字第
118號判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則相對人韓麗金將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陳**之行為,恐係相對人韓麗金
為避免因其債務問題致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遭債權人強制執
行所為之脫產行為。是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
對人陳**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4年11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回復登
記為相對人韓麗金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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