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11號聲請人 林玉絜 代理人 游勝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1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須請聲請人補充說明或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在要求的期間內依相關內容補正,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2│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額雖達1,550,313元,惟其有固定之│││工作收入,且年僅35歲(民國00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聲請人尚得工作30年,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有何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解決債務之必要?│├──┼────────────────────────┤│3│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聲請人已還款之期數、總金額及最│││近一次還款之日期為何?並提出相關依協商條件還款之│││紀錄或證據。│├──┼────────────────────────┤│4│聲請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表示:因教育費用支出增加,以│││致無法依協商成立應繳納之金額履行云云,惟查前開情│││節應屬協商時,聲請人即得預見、評估之履行障礙事由│││,而其既同意該協議內容,復執該情作為毀諾之事由,│││是否合理?又其子女因陸續上幼稚園增加之費用為何?│││請表列其支出增加前後之變動差異。│├──┼────────────────────────┤│5│請提出張○○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提出其平均每月薪資為12,000元至150,000元之相關證│││明,另陳報其任職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等資訊。│├──┼────────────────────────┤│6│請提出聲請人及張○○個別戶籍所在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每月支出房租12,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繳款紀錄或證明文件。│├──┼────────────────────────┤│7│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張○○等人,所有投保保│││險之保單及繳交保費單據,並敘明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8│張○○是否領有老人年金?如是,請提出相關請領之紀│││錄或證明。│├──┼────────────────────────┤│9│聲請人表示願依更生程序每月清償8,000元等語,請說│││明其如何籌得該每月清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