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甲○○○○○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玖拾陸元。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3年度家聲字第6號裁定選任為甲○○○○○(出生日期、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日據時期住所為台中州能高郡埔里街埔里字茄苳腳十七番地,現址為南投縣埔里鎮埔里字茄苳腳十七號)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經本院以93年度家催字第36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且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查遺有南投縣○里鎮○○段872、874、902、903、904地號土地,持分1/50,其中872、902號土地經本院95年度執字第12775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鑑價價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及00000000元,依其持分計算,現值各為58266元及422582元,至874、903、904地號土地,依97年1月公告現值及持分計算,現值各為49247元、32128元及177357元,其遺產總值為739580元。又因被繼承人為失蹤人,查無其設籍資料,聲請人無從召開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爰依前揭規定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之規定,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管理報酬7396元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甲○○○○○前經本院裁定宣告於42年7月1日死亡,其
遺產無人繼承,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2年度亡字第46號、93年度家聲字第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外
,另據其提出台灣時報刊登公告、土地登記簿、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影本及遺產換算表為證,堪信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本院鑑價及依公告現值計算為73958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資料在卷可參,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以及聲請人業已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之規定請求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7396元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