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萬能 及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金芝 被告 陳俊朗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馮俊綱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華奕超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