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禠奪公權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南師管區司令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前於82年間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禠奪公權1年(本院82年度聲字第34號),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附表編號1、2等罪減刑如附表所示(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48號),及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就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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