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俊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俊銘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