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全面性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7法定代理人 廖禎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