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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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登記持分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吳月媚 被告 吳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記持分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核定為新臺幣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