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辰(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62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育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神仙水共150罐(含罐重3393.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育辰涉嫌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神仙水共150罐(含罐重3393.8公克),因其業於110年8月31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第36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有該院110年9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035號鑑驗書可稽,則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玻璃瓶罐,其上已沾黏毒品而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標示「VERSACE」棕色玻璃瓶罐89罐(總毛重2026.72公克)2標示「A│X」棕色玻璃瓶罐61罐(總毛重1367.08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