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芬蘭 住○○市○○區○○街000巷00號被告 張遠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6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