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湛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湛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湛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89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3月14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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