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李慶榮 被告 王俊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484元【計算式:
45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66,082元)+(15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14,202元)+(10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3,200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