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解約行為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黃品捷
黃品舜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宏章 、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解約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被告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前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