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簡字第9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關於被害人乙○○所指定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關於被害人乙○○所指定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應係「0000000-0000000」之誤寫,有其存摺封面影本1紙附卷可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