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諭 被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陳麗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甲○○對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部分,應補充「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甲○○曾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於假執行,有其98年10月8日提出到院之民事答辯㈡暨爭點整理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
8頁),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第三項部分漏未宣示得免為假執行,爰依其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金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