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東洋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井康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