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欽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二、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水電費、交通費),及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父親 王貞吉 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除聲請人外其尚受何人扶養(請提出聲請人父親之全部子女戶謄,記事欄勿省略)、是否與聲請人同住。
四、依聲請人自述,前二年平均每月收入22583元(計算式:271000×224=22583,元以下四捨五入),平均每月支出27494元(計算式:65985924=274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五、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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