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葉春貴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被告 賀欣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兩造間有勞僱關係,並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是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9,
756元,原本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惟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應暫徵二分之一第一審裁判費為8,6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