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旨慧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212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戶籍地,由其母親收受,嗣上訴人於113年1月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聲明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