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大發 被告 吳振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