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 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狀末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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