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讓與金額為本金124,696元,暨所生之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與客戶帳戶查詢單所載之219,106元不符,請釋明計算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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