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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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862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文雄 (即被繼承人 劉玉 對之繼承人)、劉素月(即被繼承人劉玉對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玉對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