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蘭英金珍 (即被繼承人 羅賢女 之繼承人)、 金士智 (即被繼承人羅賢女之繼承人)、 金盈如 (即被繼承人羅賢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被繼承人羅賢女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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