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40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呈濠 即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 律師上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12月27日所為95年度聲再字第40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載「選任辯護人黃文明律師」,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407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欄所載漏載情形,自應依法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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