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78號再審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開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縣新店市公所、甲○○、乙○○○、己○○、戊○○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9日本院93年度上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9萬6,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2萬300元,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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