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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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32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承發 法定代理人 陳耀卿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胡玉龍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複代理人 高子涵 被告 陳張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8年12月19日宣判。嗣兩造協商後,經原告具狀表明撤回起訴,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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