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68號上訴人 賴茂川 被上訴人 賴坤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16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