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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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張婷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瑞萍┌──────────────────────────────────────────────┐│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02│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