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679號聲請人 侯文婷
侯佩君 林昕 諭 侯一明 侯文棋 侯錦燕 侯仕偉 侯仕祥 侯美嘉 侯天池 兼法定代理人 侯文森
侯佳 妏侯佳法定代理人 林秋萍
侯有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法第1138、1139、1140條亦定有明文。末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 侯陳蘭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等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侯文婷等雖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然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輩、曾孫輩,亦即是被繼承人直系2、3親等血親,須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即直系1親等血親(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時,始取得繼承權。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繼承人除子女 侯有春 、 侯秋梅 、 侯秋菊 、侯有福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 侯秋香 ;侯秋香雖於繼承開始前即被繼承人侯陳蘭死亡前死亡,但其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楊仁德 、 楊隆儀 、 楊愛玉 、 楊雅惠 可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且皆未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本件拋棄繼承時,因尚有先順序繼承人已為繼承,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