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吳昆霖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53,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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