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 羅青達 被告 林柏宏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631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不動產交易價額人民幣265,623元×4.569(訴訟繫屬日106年8月23日匯率)=1,213,6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