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湯雲生 、 湯雅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雲生、湯雅玲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之家屬 湯忠銘 於本院養護至今,106年積欠本院安養費用共計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元整,相對人均未依約付清欠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經查,相對人湯雲生已於民國107年01月14日死亡。次查積欠安養費用之人為湯忠銘,相對人湯雅玲僅為其代理人,並非債務人,且由聲請人提出之其他證物,亦無從認定湯雅玲有積欠安養費情事,因之,聲請人與相對人湯雅玲間應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