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萬大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元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38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6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