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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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簡于涵 (原名 簡珮羽
       鄭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簡于涵於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101年就學期間,
邀同被告鄭美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04,185元
,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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