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6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彭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字第152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208號及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4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雅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彭雅雯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狀並未記載原確定判決案號,亦未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原確定判決案號係由本院分案室查詢得知。聲請人既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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