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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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滕雲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8月12日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3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之程序要件,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101年度台抗字第1123號、104年度台抗字第8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滕雲浩具狀對於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5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刑事聲請狀敘述理由,惟未附具該案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規定,且不得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