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36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