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0號債權人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萬嬌 債務人 高美菊 債務人 高美珠 債務人 高秋德 債務人 高邱金雲 債務人高美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