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 包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